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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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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特殊侵权行为有:

1、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 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有四个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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