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施行。
问责条例是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党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党章程》制定的。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3、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4、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综上所述,《中国党问责条例》是经2016年6月28日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国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印发的《中国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