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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否可以直接转让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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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即发生与民事判决书同样的效力。本案调解书的达成在前,查封行为在后,故此查封裁定效力不能对抗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其重点在于强调说明物权变动的时间以法律文书生效时为准,而并非旨在规定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能引起物权变动,对于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就调解书而言,首要必备的条件就是要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无需登记即依法及时享有该不动产的物权,己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凭证,而非物权来源的凭证。也就是说物权的法律效力凭证不止是不动产登记证书,法律文书等出自公权力的生效文书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是实践中,在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最好持调解交付和过户登记才能防止因欠缺公示被他人善意取得。

一、调解书是什么

调解书是指人民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调解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一)既判力。既判力是指人民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一经宣判和送达,就发生确定力。对于当事人而言,人民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作出认定,就同一实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得再行起诉;对于人民而言,不得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拘束力。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调解确定的义务,受其拘束。对于人民而言,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对生效的判决和调解任意变更和撤销。既判力和拘束力都是为了保证行驶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经过法定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调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执行力。是指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内容的实现,以维护判决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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