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工作的义务;
3、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第七百七十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