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款之后,明确规定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在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之后,结余的款项都是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在我国,不论任何的拆迁行为,都应该给与相应的补偿款,来维护我们被拆迁公民的相关利益,并保障他们在拆迁后还能够进行相关的租赁或者购买新的房屋进行居住。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岩腔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性雀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粗岁衫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