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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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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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