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办理离婚再结婚的内地居民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三类材料才能办理再结婚的登记,具体包括: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再婚的一方还需携带离婚证或者由人民出具的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证明书。
所以,如果没有携带离婚证,就不能办理再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