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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罚款能暂缓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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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罚款可以暂缓执行,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机关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可向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在当事人提供了合适的担保人或交纳了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

1、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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