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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异议需要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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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这时候在审查之后做出是否需要审理的决定。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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