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户去世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如下:
1、制定收回的方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
3、批准通过后,进行公告;
4、实施方案,回收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