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1998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1、重大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综上所述,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在的领导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宏观、建设、民政、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