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玛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昌平非宅腾退补偿标准

昌平非宅腾退补偿标准

来源:宝玛科技网

一,昌平区集体土地非宅腾退是:

1、在当市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二,拓展资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