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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都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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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特征:

1、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的成立,是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扩大保障债权的责任财产。效力的补充是,当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不实际履行;

2、从属性,又称附随性和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3、相对性是指担保合同虽然属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的地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为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担保合同无效应按照哪些情形处理

担保合同无效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因于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双方的过错,无论无效结果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因担保人无效而给主合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或者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二、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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