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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后还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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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减刑,都是犯罪分子可以提前回归社会的方式,前者能附条件提前出狱,后者能缩短刑期而提前出狱。或许有人会说,要是两者同时能够适用,罪犯不是很快就出来了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清楚罪犯在获准假释之后,是不是可以再减刑。

假释与减刑不能同时适用

事实上,法律对减刑、假释问题已经出台过一系列的专门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假释与减刑不能同时适用,同时满足两者适用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

因此,也就不存在假释之后能否再减刑问题了。

减刑之后还可以假释

尽管假释之后不存在减刑与否的问题,但是减刑之后,是否可以假释呢?

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按照上述最高法规定,罪犯在减刑仍可以获得假释的,但有时间的:

(1)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3)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所以,罪犯在获得减刑后,满足假释条件的,仍可以假释。

只是在实践中,对同一犯罪分子既适用减刑又适用假释的情况,较为少见,即便有,其对象也是刑期非常长的罪犯。但不管如何,要是认为自己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都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毕竟梦想总要有的,万一成功了呢?

如果对减刑与假释仍有疑问的,建议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争取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

一、减刑、假释裁定的程序

1、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

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

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

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

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发现下级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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