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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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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别如下:

1、质权人是占有质物的人,出质人是提供质物的人,二者对质物的权利支配的依据上是不一样的;

2、二者的产生来源不一样,出质人是基于对债权的担保而产生的,质权人则是基于债权法定产生的;

3、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样,质权人既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的权利,也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物被偿还抵偿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出质人需要履行交付质物的义务。

出质人与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出质人与债务人的区别如下:

1、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2、对于出质人与债务人的区别,两者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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