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调查。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