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需要法律解除,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则视为事实婚姻,需登记离婚或通过诉讼离婚。不能私下解除同居关系。需补办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一般无须通过法律解除,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目前已经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其婚姻效力也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后,依法登记离婚或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不能私下解除同居关系。《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