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征收?按照下述规定: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二是不能够提供,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取得房地产时有效所载的金额、按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金、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
2、不能够提供购房,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房地产业5月1日起实施,统一交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上述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上述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