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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类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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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类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第一,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仅指住所地,并包括经常居住地。

第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管辖。

第三,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二、遗产继承诉讼需要的证据

1、遗产继承证明法定继承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2)

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3)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遗产继承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3)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

(5)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遗产继承官司判决后如何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遗嘱继承纠纷作出判决后,由对判决进行执行,的执行措施包括扣押、冻结、划拨等。

1、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自动履行的,就不需要的介入了。但如果涉及不动产、车辆等特殊遗产的,有些地方还需要开具协助执行函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2、在原被告双方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就需要的介入。此时,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会根据遗产的具体类型进行强制执行。比如,生效判决确定房产为一个继承人继承而该房产被其他人无权占有时,需要先在审理阶段确定实际占有人具有腾房义务,然后写进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到了履行期限对方不依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自动腾房的,可以到立案庭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对方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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