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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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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一、如何确定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清算的效力

申请解散公司或公司清算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方面由中级以上人民或者各高级人民确定的基层人民管辖,地域管辖方面,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第三条上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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