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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反悔起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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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登记离婚后,一方又反悔的,能否向起诉?这种情形下,一般可作如下几种判断:

(1)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不予受理。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的,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可以在一年以内向人民起诉要求撤销,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在查清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要求变更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后,经审理未发现订子女抚养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向起诉。可根据当地生活标准,结合当事人的给付能力,做出决定。

离婚证的有什么法律效力?

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解除的法律文书。离婚证明正本一式两份,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级统一印制、县、市辖区加盖印章,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离婚证具有以下效力: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因此,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一、申请再婚的特别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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