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上的公司法人具有的风险如下:
1、在行政责任上,“名义法人代表”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2、在民事责任上,“名义法人代表”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名义法人代表”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在刑事责任上,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名义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名义法人代表也会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自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名义法人代表”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贷款、消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