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专票需要的条件如下: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不能开专票的情形有哪些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