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是一个人,具体如下:
1、填写开具时,收款人和复核人、开票人和收款人可以相同并同时出现在票面信息上,但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相同。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当用自助机代开时,法人名字写在收款人栏,财务负责人名字写在复核人栏,代开机名称是开票人;
2、复核人、收款人和开票人在北京、广东等地税务局的规定中必须如实填写在上的相应栏中,同时复核人和开票人应为不同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