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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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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6个月,社保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社保支付。

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40﹪;

子女:30%;

社保支付。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不得超过千元。

(三)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或在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含七月一日)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调整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解决。以上为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同时根据新的规定,最高标准不超过千元和三千元的规定已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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