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对特定罪犯的减刑进行,减刑的力度受法律,包括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严重犯罪分子可被减刑。《刑法》规定了减刑的条件,如遵守监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等。减刑后刑期不能少于一定期限,具体取决于原判刑罚种类。
法律分析
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上对于减刑并不是说不能减刑,只是在减刑的力度上会受到法律的,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刑法》上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
《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结语
减刑并非不可行,只是在减刑力度上受到法律,要严格掌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严重犯罪分子,人民可以决定减刑。刑法中所说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法律条件时,可以改变刑罚种类或缩短刑期。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减刑,而减刑后的实际刑期有一定的最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