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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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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领导关系,是机构之间最重要的关系,一般出现于不同层级的机构中。其特征是:上级机构有权对下级机构下达各种指示或命令,对此,下级机构必须全面遵从。

2.指导关系,一般出现于上、下级主管同一类业务的职能机构中。其特征是:上级机构有权就某一方面的业务作出性的指示,或对某一具体事务发表指导性的意见,但这些指导意见对下级机构一般没有完全的约束力,下级机构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遵从及遵从的程度。

3.协调关系,一般出现于本级的不同机构中。其特征是:行使协调权的机构在与有关方面协商的基础上,有权就某些问题或具体事项作出决定,该决定对有关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

4.业务关系,一般发生于互不统属的机构之间。其特征是:某一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就特定事项发布的管理规定,从事该事项的其他机构都有遵从的义务。

5.协作关系,也主要发生于互不统属的机构之问。其特征是:对其他机构请求办理的合理事项,本机构应尽可能提供方便,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第五条 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十四条 政务院对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对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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