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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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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1、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3、加强对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督检查;

4、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

事中: 1、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3、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逾期不采取整治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有整治能力的单位代为整治;

5、代治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事后: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 2、总结办案经验,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 3、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和多发的违法行为及其企业加强监管;

4、总结相关案例依法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教育。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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