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时,只要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标志,可以不出示证件。行政处罚法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法规定可以通过着装或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由于人民法是特别法且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执勤时佩带标志已表明身份,因此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违法。
法律分析
交警执法时只要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标志的可以不出示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法规定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行政处罚法与人民法均为法律,且人民法系特别法,所以应适用人民法的规定。警官执勤时佩带标志,已表明的身份,故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法。
拓展延伸
交警执法是否合法?口罩遮挡是否符合规定?证件出示是否必要?
交警执法的合法性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交警有权执法并穿着警服。然而,口罩遮挡是否符合规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如疫情防控期间,戴口罩可能是必要的,但在一般情况下,交警应确保面部清晰可见。至于证件出示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权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出示证件是必要的。总之,交警执法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口罩遮挡和证件出示的问题。
结语
交警执法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人民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佩戴人民标志。尽管两者在身份证件出示的要求上存在不一致,但考虑到人民法是特别法,应适用其规定。因此,警官在执勤时佩戴标志已经表明了其身份,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法。在口罩遮挡问题上,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戴口罩,但一般情况下,交警应确保面部清晰可见。总之,交警执法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口罩遮挡和证件出示的问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 交通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