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