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撤回上诉只能发生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一审程序中,也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中。
2、引发的效果不同,如果只有一方上诉并撤回的,二审程序终止,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将生效。如果是撤回起诉的,则在实体上双方纠纷视为没有经过处理。
一、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区别
1、性质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的判决进行监督。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
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4、判决效力的不同
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
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二、上诉人不到庭法律规定
案件在一审判决后,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启动二审,提出上诉请求的当事人即为上诉人,对方即为被上诉人。案件上诉后即进入二审程序。针对上诉人不到庭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而按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审理的上诉案件,除特别规定外,仍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也即意味着上诉案件仍适用上述关于撤诉的规定。所以,一审上诉后二审开庭,上诉人不到庭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一)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的院长、上级人民、最高人民和人民。
(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的判决、裁定。
(三)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院长、人民、上级人民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四)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五)审理的不同。第二审人民必须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审理,也可以由原审的上一级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提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