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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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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以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个人理由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从08年开始算);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管单位是否批准,劳动者都可以辞职。并不是说只能在被单位辞退的时候,劳动者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在劳动者主动辞职时,如果是因为单位存在诸如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用、不给加班费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拒绝,那么劳动者可以此来申请劳动证据,但须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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