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学习讲稿
同志们: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 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也是强化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管理 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事。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多起重大事故。 首先是 8 月 12 日,陕西山阳发生特大山体滑坡事故, 65 人 在熟睡中被吞噬,包括一位 8 个月女婴,成为举国关注的焦 点;同日晚 11 时许,天津市塘沽开辟区一带发生爆炸事故, 现场火光冲天。截至 8 月 23 日 16 时,此次事故中遇难者人 数升至 123 人,此外,尚有 50 人失联; 8 月 22 日 19 时许, 因持续强降雨,云南富宁至花甲乡富花公路花甲村委会平麻 村小组路段发生山体滑坡,经对周边村寨进行排查,已造成 3 人遇难,仍有 8 人失联。
连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说明我国当前面临的安全生产 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同时也给我们今后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 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惨剧,同时也为提高泛博师生 的安全意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刻不容缓。
下面,我们就从三个方面来共同学习一下新安全生产 法。 (口语化内容:下文中提到的企业对教育系统而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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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学校及机关事业单位,新安全生产法略称为新安法)
2022 年 8 月 31 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决 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正 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 “发展决 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 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的安全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泛博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讲的话,主要体现在 “三个 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积极应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 势。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期,事故总量 仍然高位运行。每年因为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字都触目惊 心。新《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制定了更严格的措施,为 扭转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有效利 用这根“杀威棒”,我全生产形势就一定能够持续稳定 好转并实现根本好转。
二是有利于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我 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突出表现是新的行 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呈现上升趋势。这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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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给受害者家 庭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痛苦。为此,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 强化危(wei)险作业现场管理等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措施,势必有力 地促进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不断开创事故预防的新 局面。
三是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当前,基层企 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部份安全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部 分一线教职员工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等问题,新《安全生产 法》针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这对于固本培 源、强化基础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多、力度 之大,在我国法律修改史上都是空前的。新《安全生产法》 共 7 章、 114 条,与原法相比,增加了 17 个条文、修改了 57 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 97 个条文的 18%、59%。新《安全 生产法》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是新 《安全生产法》 的灵魂。 新《安 全生产法》在第 3 条开宗明义地指出: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 立足点, 也是价值观; 安全发展, 则是贯彻新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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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心价值。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在法治的旗帜上,是我国经 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标志着一个 把生命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硬约束的新阶段的到来。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 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企业是关键。为此,新《安全生 产法》用大量篇幅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其中与我 们教育系统密切相关的有以下几条,我们重点学习一下:
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 第 18 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7 条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施;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第 3 项职责是这 次修订法律新增加的。
2、确定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新安全生产 法第 22 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7 条职责:组织或者参预拟订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组织或者参预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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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wei)险源的安全 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预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的 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 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催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重点是第二句 话)。新《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wei)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同时,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4、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 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 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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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对落实不到位的,第 94 条、 98 条规定了处罚措施。
6、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 4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7、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 (对教育而言 主要针对校园内食堂小卖部等)。新《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 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催促整改。
对不重视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的行为,新《安全生 产法》也作出规定,第 100 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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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 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 第 25 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 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 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该条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 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 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企业要加强危(wei)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主要针对有施工 项目的学校)。新《安全生产法》第 40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wei)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 业如不遵守以上规定,将按第 98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 施。
这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个显著特点。长期以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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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 低等问题。新《安全生产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 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突出有以下几点:
1、明确企业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 新《安 全生产法》第 13 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 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 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企业负责人不履职要承担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 第 91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赋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企业发生事故后要承担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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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赋予经济处 罚,发生普通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 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 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特殊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力度大大提高(此前最高处罚 500 万元)。
4、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在责令企业 改正的同时,赋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不要被动的等着有关部门进行 检查。否则,企业将受到经济处罚。
5、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 的大部份条款都规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于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 人违章冒险作业,于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殊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些规定,各企业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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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与教育有点关系但不 是很大,可根据时间安排选讲)。
新《安全生产法》针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 化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三 点:
1、新《安全生产法》第 67 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作出停产停业、住手施工、住手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wei)险的,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住手供电、停 止供应民用危(wei)险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可以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安全生 产法》第 62 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wei)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 违法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危(wei)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告。新《安全生产法》 第 75 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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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五)明确了各级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 (同上)。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 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 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 充分认识宣贯贯彻落实新 《安全生产法》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 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在教育系统掀起学习宣贯新 《安全生产法》的高潮。 贯彻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 ,当 务之急是迅速掀起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 要将宣传普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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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育工作的一件大事,坚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
二是基层单位要全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基层单位要组织各类从业人员通读新 《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规, 创新活动形式, 丰富活动内容, 增强活动实效,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 做到学法全覆盖、知法无遗漏、用法没折扣、守法不违法, 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地埋入泛博教职员工的心灵深处。要 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 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 建设,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隐患查改到位、 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三是各类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求,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校园安全工作水平。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被监管单位的安全监管。要坚决 依照新《安全生产法》严查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对非法违法行 为和事故的严查、问责和暴光等倒逼机制,迫使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员深刻反思,回到依法生产经营的轨道上来。
四是认真落实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要求, 构建全覆盖的责任体系。 **总指出: “我们这个体 制是党统揽全局,抓发展、抓经济、抓安全生产,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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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党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 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要认真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 监管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 考核,对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 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消除盲区盲点,明确责任,把 安全生产任务落到实处。
同志们,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 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充分 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 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通过学好新《安全生产法》,用好新《安全生产法》,进而提 高全市教育系统今后的安全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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