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玛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学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宝玛科技网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严肃性,明确公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章包括学校行政公章、学校公章、纪委公章、工会公章、团委公章、德育科公章、教务科公章、教研室公章、总务科公章、校长法人章、校长签字章。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公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学校行政公章,校领导法人章、校长签字章。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需要刻制公章的,应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交学校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并对公章进行压印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处室主任对本部门公章负有监管责任,指定专人保管,监印人要确保公章存放安全,公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使用公章必须凭部门主任签批的“厦门外国语学校公章使用承办单”办理“厦门外国语学校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登记的项目包括:用章日期、事由、印数、用章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公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公章应“骑年压月”。

第七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公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在各校区流转时,用印部门须填写领用审批单后,由校长批准后方可流转到相应校区办公室。

掌管公章的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履行公章交接手续。

第九条 学校公章主要用于学校公文公函、各级各类学生毕业证件、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职称、奖励申报、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校发奖励证书、教职工工作证及学生证等用印。

第十条 除学校授权的公章外,学校下属各职能部门公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各职能部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第十一条 校长法人章、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代表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报分管校长审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三条 凡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用印,经承办部门造册、编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校长审批,方可使用校印。原则上各处室主办的比赛获奖证书均使用部门章。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长审批,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学校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校章。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一上午8:3011:30受理盖章,特殊情况须审批,方可用章。

第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公章,按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经学校会研究后给予公章监管责任人和使用者相应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 本制度发文之日起立即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