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玛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商业考勤管理制度

商业考勤管理制度

来源:宝玛科技网
1 目的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规范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所有下属公司和经营单位比照本制度执行。下属各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考勤制度。3 术语和定义

3.1 迟到:在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的,视为迟到。

3.2 早退:未到下班规定的打卡时间,提前打卡或提前离岗者,视

为早退。

3.3 旷工:以下行为被视为旷工:

3.3.1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出勤

的;

3.3.2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休明的;3.3.3 员工假期结束后,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明的。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职责

4.1.1 负责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考勤的月度统计汇总并予以

公告;

4.1.2 负责统计汇总下属各公司的月度考勤;

4.1.3 负责全公司范围内出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

每周不低于一次。

4.2 集团公司各部室:负责本部室人员的日常出勤管理,确保按考

勤制度运作。4.3 下属各公司

4.3.1 比照本制度执行或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

考勤管理制度;

4.3.2 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和月度考勤汇总、确认和

上报。

4.4 其他各公司部门职责

4.4.1 负责本公司或部门的员工出勤管理,出勤异常的记录和上

报人力资源部工作。包括请假单、加班单、旷工等异常出勤的汇总和上报。

5 出勤及考勤

5.1 出勤时间及考勤方式

5.1.1 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

5.1.2 每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六、周日员工可调休一天。5.1.3 工作时间

夏季时间(5.1-10.31):上午 8:00—12:00 下午13:30—17:30

冬季时间(11.1-4.30):上午 8:00—12:00 下午13:00—17:00

5.1.4 打卡有效时间

签到时间:上午六点至八点,下午上班前半小时;

签退时间:上午下班前十分钟至下班后半小时,下午下班前十分钟至次日六点;

签到、签退时间结束,签到、签退均无效。

5.2 考勤管理

5.2.1 员工信息录入

A.员工入职当日,人力资源部协勤机管理员将员工信息录入考勤系统;

B.员工调动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该员工考勤信息的处理和衔接。

5.2.2 考勤打卡

员工正常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如因指纹或其他原因无法打卡,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人力资源部视为出勤;

如遇恶劣天气,员工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到达公司,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即

视为出勤。

员工实际正常出勤上班,但由于个人原因忘记打卡考勤的,忘记打卡的次数不超过6

次的,由部门负责人予以证明且于月底前补卡的,视为正常出勤;超过6次且已经补卡的,每次罚款5元。跨月补卡的,人力资源部不予认可。

未作补卡申请的,视为未出勤。

因公外出未打卡的,处理如下:

特殊情况员工因公外出或出差不能及时打卡考勤的,须在返回公司两个工作日内通过

公司OA办公系统填写并上报补卡申请单;

出差至月底前不能返回公司的,由部门月底通过OA上报补卡申请;

员工补卡流程:

本人提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上班时间,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工作人员因公事外出须填上班人员外出登记表,写明外出地点、外出及返回时间,否则视为迟到、早退或缺勤。

5.2.3 异常考勤处理

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10元;30-40分钟内每次罚款20元;40-60分钟每次罚款30元;无故超过60分钟以上至4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旷工

旷工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旷工者将给予加重处罚。

旷工1天,扣罚2天工资;旷工半天扣罚1天工资。每月累计旷工3天(含)及以上,

5(含5天)天以下者,扣发当月20%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6天(含6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只发实际出勤工资。

请假未批准,又没有按时到岗的,按照上条A款规定处理。

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干私活,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2小时者,按旷

工1天处理。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不服从上级领导正常工作调动并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

岗的,按旷工处理。

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

者或带队者请假。迟到早退或者无故不参加者按照本制度的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5.2.4 考勤上报及公示

A.各下属各经营单位于每月1-2日上报上月考勤到人力资源部。 B.人力资源部于每月5-6日公示考勤。6 请假

6.1 请假类型: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请假最

小单位为半天。6.1.1 事假

事假为无薪假期,除公司统一安排的休息日外,其他时间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即扣除100%的日工资;

连续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月内累计事假15个工作日以上的,社会保险由其本人全额承担,从工资中扣除,当月不足部分从下月中扣除补齐。 6.1.2 病假

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二天以上必须出具当日就医和医院出具的休明。

连续请病假者,公休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在病假内。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司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6.1.3 婚假

国家正常婚假为3天;

根据山东省关于婚假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晚婚是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6.1.4 产假

女职工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享受产假待遇。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生育保险统筹情况发放。

女职工在产假休满到婴儿1周岁前,每天享受两次30分钟/次的哺乳假。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超出一小时。6.1.5 丧假

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去世,享有3天假期;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的,享有1天假期。

如需赴外地,经申请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100%发放。 6.1.6 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可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1.7 连续假期的规定:

超过3天(含3天)以上的婚假、生育假、病假、工伤假,请假期间的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假期内。6.2 请假程序:通过OA发起请假审批流程

6.2.1 部门负责人以下职位员工请假:

2天(含)以内:本人提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2天-5天(含)的:本人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6天及以上的:本人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6.2.2 部门负责人及副总请假:本人提请→总经理批准—人力资

源部备案。

6.2.3 请婚假、生育假和工伤假,必须带齐相关证明到集团人力

资源部书面审核。

6.3 时限要求

6.3.1 员工正常请假应提前发起OA请假流程,将请假原因、时间

以及工作代理人等信息注明,待审批后方可离岗。

6.3.2 不可抗力或因疾病原因未能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方式

上班前报告上级请假,并于复职后一天内提报OA请假手续;

6.3.3 如提前结束假期,应于复职当日内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到

登记;如因未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登记造成考勤异常,人力资源部不予修改。

7 加班值班规定7.1 加班值班规定

7.1.1 严格加班审批流程,公司不鼓励加班,平常时间不允许加

班,只有在规定的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集团才予以认可;生产部门除外。

7.1.2 中层(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及以上管理者在休息日或节假

日工作的,不产生加班或值班工资。

7.1.3 集团司机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安排在正常工作日加班

的,集团予以认可。

7.1.4 产生加班后,部门原则上安排调休。因部门或工作需要造

成无法调休的,在发放 当月工资时予以结清。7.1.5 每月满8小时计一天加班;4小时为半天加班;不足4小时

不予计算,不足8小时按半天加班计算。加班工资=日工资标准*加班天数。

7.2 加班审批流

7.2.1 加班累计2天以内的:

部门安排→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7.2.2 加班超过2天(含2天)的:

部门安排→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批→集团总经理批准

→人力资源部备案8 国家法定节假日

8.1 根据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每

年的法定节假日为11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计11天,均为节日当天。

8.2 集团公司可参照每年发布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办法自行安

排放假时间。9 考核

9.1 新进员工及岗位变动员工考勤信息未及时录入,导致无法考勤

的,给予相关考勤机管理员罚款10元;

9.2 未实行考勤机管理的单位,月度考勤迟于每月2日提报到人力资

源部的,人力资源部将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9.3 因公休假期导致不能按时提报的,可顺延1天。

9.4 人力资源部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每月12日前完成考勤和工资审

批,如遇法定节假日造成考勤迟报,则顺延完成。主观原因造成考勤工资完不成的,给予记过处分。

9.5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休明的,情节恶劣

的,予以辞退。

9.6 考勤或外出记录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9.7 不按规定补卡的,每次罚款10元。10 附则

10.1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10.2 相关记录及表格:

10.2.1 《加班申请单》

10.2.2 其他OA系统已有的《请假单》、《补卡申请单》等表

单。

编制: 审核: 批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