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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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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ⅹⅹⅹ年ⅹ月ⅹ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时,发现公司ⅹⅹⅹ公司ⅹ加油站(以下简称ⅹ加油站),在ⅹ加油站内(ⅹⅹⅹ路ⅹ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当日向局领导报告情况并建议立案调查,得到书面立案批准并指定由ⅹⅹⅹ(执法证号: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执法证号:ⅹⅹⅹⅹⅹⅹ)为此案经办人后,办案人员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宣传了相关法律,并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力,在得到其不提出此申请的情况下开始了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现场情况,询问、调查了解了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与本案有关的情况;提取了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办案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依法以予扣留,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ⅹⅹ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ⅹ工商扣字ⅹⅹⅹⅹⅹⅹ号)和财物清单(第ⅹⅹⅹ号)。本案至ⅹⅹⅹ年ⅹ月ⅹ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告如下: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公司ⅹⅹⅹ支公司ⅹⅹ加油站;营业执照注册号:ⅹⅹⅹⅹⅹⅹ;营业场所:ⅹⅹⅹ路ⅹⅹⅹ号;负责人:ⅹⅹⅹ;经营范围:石油、成品油、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汽车保洁服务;换油;广告位出租;卷烟、雪茄烟零售;成立日期:ⅹⅹⅹ年ⅹ月ⅹⅹⅹ日;发照机关:ⅹⅹⅹⅹⅹⅹ县。

调查的事实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公司ⅹⅹⅹ石油支公司ⅹⅹⅹ加油站,在其加油站内(ⅹⅹⅹ路ⅹⅹⅹ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食品销售。经查:当事人油站成立于ⅹⅹⅹ年ⅹ月ⅹ日,系公司ⅹⅹⅹ石油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负责人为ⅹⅹⅹ,从事石油、成品油、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汽车保洁服务;换油;广告位出租;卷烟、雪茄烟零售。当事人持注册号为ⅹⅹⅹⅹⅹⅹ号营业执照,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从ⅹⅹⅹ年ⅹ月ⅹ日起由上级公司统一配送商品,在其加油站内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案发后因加油站负责人外出,不能前来处理,便委托其站长殷代表当事人到我局接受处理。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113.5元,(见当事人ⅹⅹⅹ年ⅹ月ⅹⅹⅹ日提供的ⅹⅹⅹ加油站货物清单)。

当事人的非法所得的计算,办案人员认为应当根据20__年_月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的规定进行计算,对当事人提交的经营场所所销售食品的进、销货单据,计算出当事人所销售食品的销售额为ⅹⅹⅹ元,非法所得金额为ⅹⅹⅹ元,(见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当事人ⅹⅹⅹ加油站提供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违法所得计算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在卷。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ⅹⅹⅹ年ⅹ月ⅹ日,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食品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所销售食品的部分价格单,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ⅹⅹⅹ年ⅹ月ⅹ日现场拍摄的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影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ⅹⅹⅹ年ⅹ月ⅹ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职工殷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以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事实。

证据六: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七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

人委托殷办理油站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八:ⅹⅹⅹ年ⅹ月ⅹ日,被委托人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九: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提供的油站货物清单及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违法所得计算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并认可调查属实。

案件的性质、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建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许可。”的规定,构成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食品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到我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ⅹⅹⅹ元;

2、没收当事人销售的食品;

3、罚款人民币ⅹⅹⅹ元上缴财政。

承办人:

ⅹⅹⅹ年ⅹ月ⅹⅹⅹ日ⅹⅹⅹⅹⅹ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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