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字 体:【大 中 小】
布时间:2011年09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6日
15
局
问次数:
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
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
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
〔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布时间:2011年09月
日
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 体:【大 中 小】
问次数:
2011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
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
企业是指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
,依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式样)
二○一一年九月
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布时间:2011年08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1日
5
局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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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批准,决定继续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免
业税。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
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布时间:2011年08月
字 体: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大 中
小】
日
7
问次数: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现就地方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债券是指经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的通知
布时间:2011年09月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 体:
【大 中 小】
8
日
问次数:
财税[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
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
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
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布时间:2011年09月
日
107
字 体:【大 中 小】
问次数:
苏地税函〔2011〕240号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常地税发〔201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
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
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的通知
布时间:2011年09月16
字 体:【大 中
小】
问次数: 54
财税[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
。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
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
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布时间:2011年09月15
字 体:【大 中 小】
问次数: 1
财税[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
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批准,决定继续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
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
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
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布时间:2011年05月31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 中 小】
问次数: 106
苏地税规〔20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令第540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
的相关规定,现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清洁、养护、修复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由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有所调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
010]7号)第二条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的通知
布时间:2011年09月01
字 体:【大 中 小】
问次数: 3
财税[2011]82号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
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207
字 体:【大 中 小】
问次数:
苏地税规〔2011〕5号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比
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
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
,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发[2007]71号)第三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52
字 体:【大 中 小】
问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
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
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
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
[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
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
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
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