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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移送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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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到无管辖权的,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也可以在上下级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没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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