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并不一定要原告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