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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调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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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抽调人员在抽调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抽调期超过三个月的,要转党组织关系。(二)抽调期间,抽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变,抽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在岗职工对抽调人员做好工资调整、职称正常晋升及人事统计等事项。抽调人员的交通费及餐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三)抽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四)抽调人员抽调期在半年以下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由用人单位对抽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出评价,作为原单位对该同志年度考核的依据;抽调期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

法律依据:《银川市民政局抽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抽调工作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某人从原单位抽到局机关或局系统其他单位从事指定的工作。

第二条 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及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可以抽调工作人员: 

(一)因阶段性工作或区民政厅、、市所交办临时性工作的需要;

(二)机关科室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

第三条 抽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若确实因工作需要需长期抽调,则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抽调期满后回原单位,由所在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四条 抽调人员审批程序:1、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因临时性重点工作需抽调工作人员,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协商,并征得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抽调人员。2、因全局性工作需抽调人员一周以上的,经用人科室、单位申请,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征得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提交局会议研定同意,统一抽调。有关单位接到《抽调人员通知书》后,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通知抽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确保局中心工作顺利完成。

第五条 抽调人员的管理

(一)抽调人员在抽调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抽调期超过三个月的,要转党组织关系。

(二)抽调期间,抽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变,抽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在岗职工对抽调人员做好工资调整、职称正常晋升及人事统计等事项。抽调人员的交通费及餐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抽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抽调人员抽调期在半年以下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由用人单位对抽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出评价,作为原单位对该同志年度考核的依据;抽调期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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