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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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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有,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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