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