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村支书 2、村主任 3、副(可选配) 4、副主任(可选配) 5、妇女主任(可兼计生专干) 6、团支部(可兼职) 7、民兵营长(可兼职) 8、会计 9、出纳(兼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