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可以指定《人民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人民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民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具体规定如下:
1.可以指定《人民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2.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3.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4.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一、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是多少?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
2.
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3.
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否则,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清算,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