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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保险合同各条款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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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一、投保人如何解除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若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三十天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为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还未开始时解除,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若解除时保险责任已开始,保险人只需退还扣除掉应收部分的保险费。

二、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相比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相比效力等同。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明示保证主要用于保险合同当中,以书面形式载于或附于保险单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项事实的真实性的特约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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