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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社保缴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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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户社保需携带复印件及填写相关表格。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并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需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救助证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法律分析

1、携带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居民的,应当持户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救助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个体户社保办理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1)《xx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3)《xx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xx银行核发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各类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除了上述材料,个体户办理社保还需要填写以下两张表格:

(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2)《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卡办事承诺书

结语

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个体户社保手续。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手续。个体户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并填写相应表格。请注意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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