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能受理和判决。可以依法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也可以在原告的申请下,宣告被告失踪,由其财产代管人从被告的财产中偿还原告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