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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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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

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 • 【公布日期】2023.10.11

• 【字 号】青政字〔2023〕29号 • 【施行日期】2023.10.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青岛市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2021-2025年)》的批复

青政字〔2023〕2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呈请批复〈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请示》(青自然资规呈〔2023〕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对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合力攻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各区(市)要依据《规划》,高质量编制低效片区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系统谋划、有序推进城镇低

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配套,抓好《规划》落地实施。 三、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以我市入选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为契机,重点从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激励、基础保障4个方面探索创新举措,逐步建立健全要素联动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在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统筹居住、产业、公服等项目协同布局,确保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鼓励低效空间复合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保障产业项目空间需求和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四、你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工作,将《规划》纳入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进行动态更新维护。要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青岛市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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