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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制度——各种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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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制度—-各种休假管理规定

医院管理制度-—各种休假管理规定 一、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职工配偶是干部的,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者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发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丧假

1、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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