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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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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休假管理制度

一、病假:

职工因病休息持本院临床科主任开具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经科室领导批准,方可休息。假期超过15天者,医疗、护理人员须经医务部、护理部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他人员人力资源部审批;假期超过两个月者,个人申请,院办公会批准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办理医疗期。

二、事假: 职工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事假。

休事假科室领导可批假2天,3天以上、30天以内者须经科室领导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超过30天须经院办公会研究同意。

三、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或配偶,岳父、母,及公婆死亡,必须本人亲自料理时,可给假三天,外地的另给路程假。

四、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符合婚姻法,不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休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按国家规定休婚假21天。

五、生育假:符合计划生育的晚育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三个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延长三个月,共给假半年,难产、剖宫产者另加15天产假。

六、哺乳期: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有哺乳婴儿(婴儿在十二个月内)的女职工,可在工作时间内每天为婴儿哺乳两次,每次40分

钟(包括路程时间)。

七、节、绝育假:

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人工流产: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5天。 八、假期薪酬待遇

1、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伤假须按医院管理流程进行审批,休假期间执行岗位工资中的岗位基础工资、薪级工资、年资津贴,无劳动防护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

2、职工病假按病假天数支付病假工资(XX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未经审批不予执行病假工资。

3、职工生育假按《社会保险法》享受生育津贴。

4、节、绝育假、丧假、婚假按照实际休假天数,休假期间执行岗位工资中的岗位基础工资、薪级工资、年资津贴,无劳动防护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

5、职工事假,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岗位工资。

6、职工出现旷工行为,每旷工1天扣除岗位工资的50%,连续旷工2天,扣除全月岗位工资。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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